涉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出现交叉时,如何衔接?-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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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涉税案件时,经常遇到同一个涉税案件既涉及税务行政及涉税行政法律又涉及公安司法机关及涉税刑事法律,也就是涉税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交叉情况。
涉税案件处理本来就复杂,出现这种交叉情形的案件就会更加复杂。现在分析总结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判例,针对涉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情形的处理,提出以下基本思路,供大家分析研究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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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先立案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涉税行刑交叉情形的,处理思路
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法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不能以行罚代替刑罚的原则。
此外,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3条、第5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其中:
第3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11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据此,如果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税务机关移交的时间及不同移送产生的后果
法律尚未规定具体移送时间,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时间点:
(1)税务机关先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及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11条第3款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再移交公安机关。当然,税务机关也可以先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的,不会因决定作出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而影响其行政救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应依法得到保护,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不应不被受理。
(2)税务机关先移送公安机关,待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决定行政处罚或处理
这种移送方式,根据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又可分两种:
1)未决定先移送,后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的第14号案例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下称橡胶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确立了一个裁判规则: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决定先移送,后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立案受理后没有结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二、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立案涉税行刑交叉情形下的处理思路
1.税务机关先立案,公安机关后立案
在此情况下,一般公司机关会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以上原则,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
2.公安机关先立案,税务机关后立案
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不得做出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等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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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涉税案件出现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出现交叉情形时,往往会出现行刑衔接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也简称为“两法”衔接。尽管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之一,但后续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出台,导致在实务中出现很多不统一、不协调,一方面影响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影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建议在以上简要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家法律层面尽快完善配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