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是不纳税申报,但税局认定会不同;若纳税人应对不当,结果会迥异-凯发游戏

邓森 / 2019-07-04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

    本人处理几起税务争议行政案件,发现同样是不申报纳税,不交或少交税款,但不同税务机关做出的认定不同,有的认定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63条;有的不认定为偷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是否被认定为偷税,不仅性质不同,惩罚力度也不同,自然税务也不同。

    为了有效防控因不申报纳税带来的税务风险,有必要了解下此税务风险及其有效的防控措施。

    2

    一、关于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适用解读与分析

    仔细看下以上两个法律条款,都是不申报纳税,第63条认定为偷税,而第64条不认定为偷税,尽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都是一样,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是否引发后面的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就不同了,被认定为偷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当事人有可能以偷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第63条中不申报不交或少交税款被认定为偷税前提或前置程序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还是不申报的造成不交或少交税款,会被认定为偷税;没有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程序,纳税人不申报不交或少交税款的,不应被认定为偷税。可见,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对于不申报不交或少交税款是否被认定为偷税非常重要。

    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做了明确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2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法规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已经依法办理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同年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方式转发,并要求各务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也就意味着国家税务机关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总之,适用第63条中不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被认定为偷税的条件为:一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二是纳税人不申报(需主观偷税故意),三是不缴或少缴税款。

    2.第64条第二款不申报不交或少交税款,不被认定为偷税。若要准确适用该条款,应该结合以上认定偷税的条款来具体分析:

    若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入不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第63条规定,会被认定为偷税,不适用第64条第二款;

    若纳税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第63条规定,会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没有书面通知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第64条第二款,不适用第63条被认定为偷税;

    若纳税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第63条规定,会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没有书面通知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第64条第二款,不适用第63条被认定为偷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明确: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六十三条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总之,适用第64条第二款不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而被惩罚的适用条件:一是适用主体: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是纳税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三是税务机关未书面通知纳税申报;三是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

    3

    最后,通过以上分析,大家知道不申报纳税也会引发税务风险,防控此税务风险注意以下两点:

    1.依法及时完整的纳税申报,这是防控该种税务风险的最好的措施;

    2.若出现未或未完整纳税申报的情形,力求税务机关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偷税之规定,尽力避免被认定为偷税,与税务机关及时的有理有据的解释未纳税申报原因,不要被认定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力求税务机关出具纳税申报的书面通知;如果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纳税申报通知的,积极申报纳税等。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