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以及每个期限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是最起码的-凯发游戏

邓森 / 2019-09-19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大量的税务引爆,探究其原因,发现这些企业对于税法中的最为基础的概念都不清楚,比如本文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更不清楚在不同期限的不作为带来的税务风险。

    理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某项交易或业务到了这个时间点,就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用缴税。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增值税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的时候不用缴税,时候才达到缴税的要求,所以发出商品的时间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了,并不是必须马上去缴税。一个企业日常经营,天天都有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天天去缴税肯定不现实,所以,这个时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纳税期限的概念。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就是统一计算应缴税款的时间段。比如常见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也就是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增值税,后面再去税务机关缴纳。每个都有自己的纳税期限,具体纳税期限有具体规定。

    在纳税期限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按次纳税。比如中的资金,这个事项一年才有一次,属于不经常发生的纳税事项,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按月征收,只能认定为按次征收。

    是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它的纳税期限就是按季,也就是纳税人应该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应缴纳的税款。

    申报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期限,就是纳税人计算出税款以后,将计算出来的税款申报并缴纳入库的时间段。目前按月申报纳税的税种,都是在次月15日之内申报缴纳入库,如果遇到节假日,还会相应延期。

    总之,某项交易或业务发生了,必然引发税款,起始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于纳税期限,入库于申报纳税期限,这是一个连贯时间段。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某个税种某些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会缩短成一个时间点。比如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按次缴纳的印花税,并没有一个申报期限, 它把一般税种常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凝缩成了一个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不作为的税务风险

    通过第一部分的分析,大家已知道以上三个时间点或时间段都是前后关联的,而且没有时间点或时间段都有义务。某个或某几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都会引发税务风险的。具体看下:

    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追缴税款、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申报纳税且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纳税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的税务风险:被认定为,并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很可能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责令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若仍未缴纳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