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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节税点,又是风险点,还是税争突破点-凯发游戏

邓森 /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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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笔者处理大量涉税业务,经常利用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实务知识。我们不仅仅知道法律规定的各个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应该知道如何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我国税法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众多税法知识中的一个点,但其作用于价值不仅仅限于一个点,如果利用得当,可以实现有效节税;如果掌握到位,可以有效防控税务。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学习与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有效节税

    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递延,同时时间和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会递延,需要缴纳的税款滞留的时间延长,就可以充分利用此款项投入经营,获取更多的。从此角度来看,递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实现节税之目的。

    2、充分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旦确定了,那么纳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会确定。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不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不通知纳税申报的,在追征时效期限内发现的,就要补缴税款,缴纳和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构成,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能构成逃税罪,承担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从此角度来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务风险引爆点,需要高度重视,从而有效避免其引发的税务风险。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有效处理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处理不好,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就会有的,比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甚至构成逃税罪、虚开专用罪、虚开发票罪等,承担涉税刑事责任。

    在处理税务争议过程中,有时追征时效是一个有效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可见,如果由于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时效期限是3年;如果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时效期限是3年,最多5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年或5年的追征时效期限的起算点是纳税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而纳税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是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由此可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利用追征时效解决税务争议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我们不应仅知道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知识,更应该知道如何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知识实现节税、风控,甚至处理涉税争议,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的商业实践。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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