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税案告诉我们:税法运用于实践,实现税法合规,确实很难,需要多方努力-凯发游戏
最近一段时间,集中处理几件税企争议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处于税局稽查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的阶段。处理这些案件,有两大感受:一是国家税务稽查人员越来越专业;二是税法运用于企业实际中,产生较好的效果,确实很难。
一、税法之难
税法,无论在财税界还是学术界,都认为非常难,比如税法规范众多、税法之间存在冲突、税法留有很多空白、税法的模糊性与实际问题的具象化的矛盾、税法的粗旷性和商业交易的灵活多样化的矛盾等等。
下面看下:
1、《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期间,试点[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5.在过程中,通过、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条款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尤其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转让,适用频率比较高,但确保适用合规无,必须精准理解与解读以下几个点:
(1)“资产重组”是什么?(2)“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包括抵债、划拨、赠与等方式吗?(3)“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部分实物资产到底多少?(4)“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必须同时存在吗?
可见,一条完整的法律条款中几乎每一个关键点都具有模糊性,运用于实践中就需要精准解读,在国家没有作出权威解释的情况,企业和税务机关解读保持一致,谈何容易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对于以上两个条款,《实施细则》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计算错误等失误作解释,结果错误就被限定为计算公式运用错误和明显的笔误两种情况,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失误情况都被排除了,留存空白地带,会依法争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是指纳税人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仅在开发小区的支出,事件中,开发小区外也就是规划红线外还需要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果按照以上规定,开发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就不能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就会增加。可见,税法规定存在规范盲区或存在滞后性。
二、税法之难的解决之道
税法存在以上问题,是客观情况;现实商业交易,是客观情况;税法来规范与约束商业交易,是客观情况,因此,国家税务机关与企业或个人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分歧甚至争议也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有效避免或化解国家税务机关与企业或个人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分歧甚至争议?整体来看,有以下五点:
1、国家立法机关层面,及时取得税法在实践中适用存在问题,不断起草、修订税法规范,增强税法的及时性、明确性、完整性;
2、国家税务机关执法层面,对于容易引发错误理解的税法规范作出正确的解读,通过宣传册、培训、咨询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宣讲、解读;
3、纳税人守法层面,及时全面而深入的学习税法规范,准确运用于生活、生产运营中,确保税法合规性;
4、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需要搭建常态交流平台,制定沟通机制,对于税法理解与运用存在问题,保持畅通交流与沟通,确保纳税人税法合规,减少税企业税法争议;
5、税法服务专业机构及人士层面,掌握税法解释技能,提升将税法运用于实践中的解读分析能力,充分利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服务纳税人,确保税法合规和有效化解税企争议。